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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台內營字第1100819573號

修正「住宅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附修正「住宅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部  長 徐國勇


住宅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其認定方式如下:

  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符合各該管法律規定,並依法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者。

  二、第十款:經災害主管機關依法認定為遭受災害之人民,且其合法房屋因受災致不堪居住者。

  三、第十一款: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認定、列冊在案,並認有安置必要者。

  四、第十二款: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認定者。



住宅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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