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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臺教國署國字第1100164795A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實驗教育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實驗教育要點」部分規定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實驗教育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 本要點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二) 實驗學校:

1、 公立實驗學校。

2、 私立實驗學校。

(三) 實驗教育機構。

(四) 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非營利私法人及學術機關(構)、團體。

三、 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 項目:推動實驗教育之宣導、研習、成果發表、推廣、輔導、訪視、審議及其他行政業務經費。

(二) 基準:以本署核定經費百分之六十為上限。

四、 對實驗學校之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 公立實驗學校:

1、 項目: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及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所需課程研發、課程實施、教學增能研習及設備設施之經常門及資本門經費,其中資本門經費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原則。

2、 基準:每校第一年補助最高新臺幣(以下同)八十萬元;第二年以後,每年補助最高四十萬元。

(二) 私立實驗學校:

1、 項目: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所需課程研發、課程實施、教學增能研習及設備設施之經常門及資本門經費,其中資本門經費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為原則。

2、 基準:

(1)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按每一實際就學學生五千三百元核計,並另以定額三十萬元補助學校。

     依據本要點申請經費補助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不得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經費要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職優質化輔助方案經費要點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適性學習社區教育資源均質化實施方案經費補助要點重複請領獎勵或補助,惟其他非屬同一性質之專案性計畫可資申請,由學校另案提出。

(2) 國民中小學階段:

     每校第一年補助最高八十萬元,其中資本門經費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為原則;第二年以後,每年補助最高四十萬元。

     設有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之高級中等實驗學校,按教育階段分別適用前項規定,並由高級中等學校統籌提出申請。

四之一、對實驗教育機構之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 項目:辦理實驗教育相關之課程研發、課程實施、教學研習及活動所需之經常門及資本門經費,其中資本門經費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為原則。

(二) 基準:

   以辦理機構實驗教育之實際就學人數計算,並最高以下列金額為原則:

1、 超過一百人者,第一年補助五十萬元,第二年以後每年補助三十萬元。

2、 五十一人至一百人者,第一年補助三十萬元,第二年以後每年補助二十萬元。

3、 五十人以下者,第一年補助二十萬元,第二年以後每年補助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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