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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農牧字第1100043678號

修正「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

附修正「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

 

主任委員 陳吉仲

 

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畜牧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如附表一。種畜禽飼養場應優先適用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標準。

第 三 條  畜牧場主要畜牧設施最小及最大興建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家畜畜牧場主要設施興建基準,如附表二。

  二、家禽畜牧場主要設施興建基準,如附表三。

第 四 條  家禽畜牧場應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非開放式禽舍:

  一、使外界禽鳥無法接觸禽舍內家禽。

  二、禽舍具遮蔽物或頂棚,使外界禽鳥排遺無法掉入禽舍內。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附表(請參見PDF)



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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