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農牧字第1100043678號
修正「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
附修正「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
主任委員 陳吉仲
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畜牧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如附表一。種畜禽飼養場應優先適用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標準。
第 三 條 畜牧場主要畜牧設施最小及最大興建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家畜畜牧場主要設施興建基準,如附表二。
二、家禽畜牧場主要設施興建基準,如附表三。
第 四 條 家禽畜牧場應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非開放式禽舍:
一、使外界禽鳥無法接觸禽舍內家禽。
二、禽舍具遮蔽物或頂棚,使外界禽鳥排遺無法掉入禽舍內。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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