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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訂定「河川、湖泊及水庫水質採樣方法(NIEA W104.52C)」,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條。
公告事項:方法內容詳如附件。
署 長 張子敬
河川、湖泊及水庫水質採樣方法(NIEA W104.52C)(請參見PDF)
河川、湖泊及水庫水質採樣方法(NIEA W104.52C)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