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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促轉四字第1105400167A號

修正「威權統治時期政治受難家庭密集照顧補(捐)助試辦作業要點」第五點附件三、附件四及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威權統治時期政治受難家庭密集照顧補(捐)助試辦作業要點」第五點附件三、附件四及第六點規定


代理主任委員 葉虹靈


威權統治時期政治受難家庭密集照顧補(捐)助試辦作業要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被服務者密集照顧費用之補助包含一次性補助及常態性按月補助兩類。補助額度應參酌被服務者之家庭支持程度、經濟狀況及失能程度等因素核定。一次性補助以不超過十萬元為原則,常態性按月補助以每月不超過六萬元為原則,參酌以下等級定之:

(一)第一級,每月一萬元。

(二)第二級,每月二萬元。

(三)第三級,每月三萬元。

(四)第四級,每月四萬元。

(五)第五級,每月五萬元。

(六)第六級,每月六萬元。

  若計畫於期滿前結案,對於未滿一個月之補助額度,按核定之月補助額度依執行之天數比例計算。



威權統治時期政治受難家庭密集照顧補(捐)助試辦作業要點第五點附件三、附件四(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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