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台內營字第1100818312號
修正「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五點、第十點、第十八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五點、第十點、第十八點
部 長 徐國勇
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五點、第十點、第十八點修正規定
五、未經核准,禁止嬉戲喧鬧、舉辦歌舞、升火、炊煮、吹奏或播放鳴器、燃放爆竹煙火、戲水、滑草、操作遙控無人機等有礙環境安寧或公眾安全之活動。
十、(刪除)
十八、禁止占用特定對象專用停車位,或於指定區域外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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