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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觀里管字第11003007492號

主  旨:修正「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設施禁止事項」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設施禁止事項」第二點。

 

處  長 洪維新

 

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設施禁止事項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禁止於本處管有設施(如附表)從事炊煮、露營、生火等相關行為。但為促進觀光發展所辦理之活動,經報本處核准者不在此限。



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設施禁止事項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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