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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僑生聯字第1110500050號

修正「僑務委員會獎勵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僑務委員會獎勵傑出及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僑務委員會獎勵傑出及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

 

委員長 童振源

 

僑務委員會獎勵傑出及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一月僑務委員會核准公告實施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行政院僑務委員會僑輔在字第090303075-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僑務委員會僑輔在字第0933012772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僑務委員會獎勵學行優良僑生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僑務委員會僑輔在字第09630237031號令修正發布第2、3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10205007301號令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二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111050005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僑務委員會獎勵傑出及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傑出及學行優良在學僑生,頒發傑出僑生獎學金及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在學僑生申請獎學金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傑出僑生獎學金及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就讀大專院校二年級以上(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以上),其上一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操行兩學期均列甲等(八十分)以上。但碩、博士班研究生不得申請。

(二)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就讀中等以上學校二年級、三年級,其上一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並無受警告以上之處分。

  依據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來臺升讀國內大專院校之在學香港、澳門學生,符合前項第一款資格者,亦得申請。

三、前點學生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前一學年之學業成績單及相關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各校應對前項申請文件詳加審查,並於完成審查作業後排定及造具符合規定學生之核獎建議序次名冊函送本會。

  相關審查資料,應留校五年以供備查。

四、獎學金名額及金額,由本會訂定。遇有申請人數超過本會訂定之名額時,於名額限度內,由本會依各校造送名冊之序次核給。

  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之獎學金,由本會就各校函報核獎建議序次及學生學業成績等進行評比,依當年度所定之傑出僑生獎學金名額核定受獎學生後,再依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名額核定受獎學生。

 

五、獎學金核定名單由本會函各就讀學校公告,並由學校適時頒發。

六、依本要點獎勵之學生,如經查其資料有偽造不實者,本會除公告註銷其資格並追繳已發之獎學金外,必要時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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