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令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文心字第11130014111號
修正「獎助在臺蒙藏學生就學實施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獎助在臺蒙藏學生就學實施要點」第三點
部 長 李永得
獎助在臺蒙藏學生就學實施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本要點之獎助包括助學金及獎學金。
依前點規定之學生,於在學期間前一學期內無警告、小過、大過等紀錄者,得申請該學期之助學金。但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就學費用之補助或減免者,不得申領。
依前項本文,且於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實達七十五分以上者,得申請獎學金。
本要點獎助之核發,研究所碩士生以二年、博士生以三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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