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
部 長 陳時中
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一、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二、 牙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專科醫師甄審:
(一) 在國內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接受至少全時二年或非全時三年之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並持有該機構發給之訓練期滿證明文件;牙醫師於接受前述專科醫師訓練前,應先完成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但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於國內外牙醫學系畢業者,不在此限。
(二) 領有外國之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相關專科醫師證書,經本部認可。
前項第一款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指由本部認定之牙醫專科醫師訓練機構。
三、 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三年。
(一) 筆試
1、 其內容範圍包括與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相關之基礎與臨床學科。本部委託專科醫學會(以下簡稱受託學會)之官網應公告相關參考書目,筆試題目由每屆甄審委員建立題庫,並於題庫中選定試題。
2、 試題以選擇題為主,以中文命題(專有名詞部分得用英文)。
3、 筆試成績採百分法計算,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 口試
1、 口試由三位至九位口試委員為之,並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口試內容範圍以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臨床案例五例為主軸(身心障礙者牙醫學、醫院牙醫學、老人牙醫學、長期照護牙醫學、早期療育牙醫學)進行之,並應至少包括特殊需求者常見口腔疾病之預防、醫療,處置過程中之行為控管、生命徵象維持,緊急情況之急救、後送之項目。
2、 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分平均滿七十分為及格。
四、 具有外國之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相關專科醫師資格,經審查該外國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相關專科醫師制度及訓練過程,與我國相當者,得免筆試、口試。
五、 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至少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甄審費用及相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六、 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甄審費及下列文件、資料,以通信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一) 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申請書。
(二) 牙醫師證書影本。
(三) 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完訓之證明文件。
(四) 依訓練課程基準所定之參與病例證明。
(五)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六) 甄審費憑據。
七、 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為六年,期滿屆至前一年內得申請更新,每次展延期間為六年。但有特殊情形者,得於期滿前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延期更新;經核准者,得於其牙醫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屆至之日起一年內,補行申請更新。符合展延條件者,其展延期間延續原效期。
八、 申請前點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間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累積達一百八十分。其中第一款至第五款至少應達一百二十分。
(一) 參加台灣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會或台灣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專科醫學會(以下簡稱二學會)年會,每小時二分。
(二) 參加二學會舉辦之學術活動、聯合病例討論會及教育課程,每小時一分;發表報告或演講者,每篇(次)六分;其他共同發表者,二分;實務示範,四分。
(三) 參加相關國際組織之學術研討會,每小時一分。
(四) 擔任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相關國際組織之主講者或指導者,每篇六分。
(五) 於二學會認可之國內外醫學雜誌發表有關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之論文,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六分;其餘作者,每人一分。
(六) 參加國內外公會、學會、學校及其他學術單位舉辦與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相關之學術活動,每二小時一分;主講者,每次六分。
(七) 參加衛生福利部獎助計畫之示範中心舉辦之教育訓練,每小時一分。
於離島、原住民族地區、本部公告之偏鄉及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執業,或年滿六十五歲者,參加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學術活動,其積分以二倍計算(應檢附當年度服務證明文件)。
九、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展延,應繳交證書更新費、審查費及下列文件、資料:
(一) 申請書。
(二) 符合前點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 最近一年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 其他相關積分證明文件。
(五) 更新費、審查費憑據。
十、 受託學會辦理初審工作,得向申請人收取甄審費或審查費,其收取之費額,應報本部核准。
十一、 申請人應依第六點及第九點規定向受託學會提出申請,受託學會辦理初審工作後,統一交由本部複審。專科醫師甄審結果或專科醫師證書更新,由本部通知受託學會,並發給合格者專科醫師證書;不合格者,由受託學會轉知申請人。
十二、 專科醫師甄審考試成績之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託學會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且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十三、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展延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相關資料,應保存二年,但留供研究並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保留筆試及格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三年。
受託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展延審查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相關資料,應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十四、 牙醫師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自本原則發布生效之日起三年內,申請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者,得免筆試、口試:
(一) 至申請日止,具教育部審定講師以上資格滿三年,且曾在教學醫院擔任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臨床教學工作三年以上,經本部審查合格。
(二) 至申請日止,擔任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臨床工作滿五年,且最近三年內在醫學雜誌發表與該專科有關論著二篇以上,經本部審查合格。
(三) 本原則發布日前,已領有二學會所發之牙醫專科醫師證書,經本部審查合格。
十五、 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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