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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城海字第1119000497號

修正「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濕地保育作業規範」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濕地保育作業規範」部分規定

 

分署長 陳興隆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濕地保育作業規範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協助民間團體推動濕地保育工作,加強社區參與濕地保育,推廣濕地環境教育,維護濕地生態穩定及多樣性之目標,依據國家濕地保育綱領、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內政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對民間團體或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管考作業規定辦理,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三、補(捐)助條件或標準:辦理濕地保育工作,每案補(捐)助金額最高新臺幣十萬元。但情形特殊者可專案核准提高補(捐)助金額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其內容如下:

(一)濕地保育、復育、環境調查、研究及監測。

(二)濕地保育相關講習及研討會。

(三)濕地環境教育推廣活動、教育訓練及研習訓練。

(四)濕地環境解說、宣導行銷及展覽。

七、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受補(捐)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款收據、相關支用單據、執行成果報告書二份、成果報告書電子檔一份及經費收支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等資料送本分署核銷並申請撥款。如未於一個月內提出相關資料申請撥款或未能於次年一月五日前辦理核銷者,除有特殊理由經本分署同意外,原核定補助失其效力。

(二)執行成果報告書內容應包含計畫具體成果與效益、活動照片、參與人數及文宣資料等。

(三)受補(捐)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

(四)受補(捐)助單位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依第一款規定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捐)助比率繳回。

(六)受補(捐)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應依補(捐)助比率繳回。

(七)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如未列明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款項。

(八)依本作業規範核定之補(捐)助經費各項支用單據由本分署保存。

九、資訊公開:

(一)本作業規範登載於本分署網站及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網站公開。

(二)本分署辦理本作業規範補(捐)助案件應將補(捐)助項目、補(捐)助對象與其所歸屬之直轄市或縣(市)、核准日期及補(捐)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料,按季登載於本分署網站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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