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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局音(輔)字第11130003411號

修正「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徵選要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徵選要點」第九點


局  長 徐宜君


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徵選要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九、參選須知:

(一) 參選者應於第七點公布之報名期間截止日前,完成線上報名並寄送紙本報名資料至本局,請先登入本局網路報名系統(網址:http://www.bamid.gov.tw),輸入報名相關資料,且於確認報名資料無誤後,下載報名表(如附件一)、切結書(如附件二)並均予簽章,連同參選作品光碟或行動硬碟一份、歌詞(參選者得自行決定是否檢附曲譜供評審委員參考,客語組及原住民族語組應另附中文歌詞翻譯稿)及參選者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請遮蔽涉及個人資料如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出生日期),並於第七點公布之報名期間截止日前以掛號郵寄至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產業組(10047臺北市開封街一段三號六樓),並於信封上註明參加「○○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語組)徵選活動」,以郵局章戳為憑。親自送達者(含委託他人)應於收件日期之截止日當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逾上開規定期限者,本局將不予受理。

(二) 參選作品應製成Demo帶,應以WAV檔案格式儲存至行動硬碟或燒錄至資料CD中。

(三) 參選者於參選作品寄出前應詳加檢查;本局收件後,發現參選作品光碟或行動硬碟品質不良有礙判讀、資料不齊或其他情事者,得通知參選者限期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列入評選。

(四) 各組入圍名額以十名為上限,實際名額由評審小組決定。

(五) 參選作品及報名相關資料恕不退件。

(六) 各組入圍者應親自或指定他人代理參加決賽,違反者,不列入決審評選。決賽由本局抽籤決定其順序,並將結果公布於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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