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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臺教授體部字第1110003777A號

修正「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十一點及第六點附件四,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十一點及第六點附件四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七、補助款核撥及核結相關規定如下:

(一)核撥:

1、各該單項協會應於接獲本部核定補助公文後二週內,檢附補助額度二分之一之收據,請領第一期款。第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者,應即辦理核結,並檢據請撥第二期款。

2、各該單項協會如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得撤銷該補助案件,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全部或一部已撥付款項。

(二)核結:

1、為辦理各該年度終了決算事宜,除經本部事前核准者外,各該單項協會應於各該年度十二月十日前,檢附收支結算表、支用補助費之全部原始憑證報本部辦理核結;其採就地審計者,得免附原始憑證。

2、各該單項協會因業務實際執行需要,須變更計畫預算規模者,應事前檢送經費調整對照表報本部核准;未經核准者,不予核結。

3、受補助經費核結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第一目之原始支出憑證本部得於審核後退還。

4、結案時之實際總支用經費低於本部核定總經費者,應按實際支用經費占本部核定總經費之比率撥付,或繳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5、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收入免予繳回;廠商違約金及其他衍生收入,應全數繳回。

 

6、補助款之運用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該部分之補助經費除應繳回外,本部得依情節輕重,對各該單項協會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7、依第三目退還留存於各該單項協會之原始憑證,各該單項協會應妥善保存,如經發現未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將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8、各該單項協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三)各該單項協會未依前二款規定或逾期辦理者,不予核銷及補助。

十一、為應奧運、亞運或世大運重點運動種類發展需要,本部依上開各該賽會選手培訓參賽實施計畫,辦理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培訓所需經費,亦得由本基金支應。

     奧運國家代表隊參賽選手,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激勵金。

     國家代表隊選手參加國際賽事,非屬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獎勵之範圍,其成績表現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有助提升國內該項運動發展者,得衡酌國際情勢及國內發展政策,由本部提具具體成績表現、激勵金額度,專案由運動發展基金管理會同意後,發給選手及其教練團激勵金:

(一)奧運個人項目:獲我國近十年該賽事項目最佳成績。

(二)奧運團體項目:獲我國近十年最優級組之最佳成績。

(三)於下列賽事及項目破紀錄:

1、田徑、游泳項目:於國際賽事破世界或亞洲紀錄者。

2、前目以外之其他運動項目:於國際綜合性賽會或國際單項正式錦標賽之奧運正式競賽項目破世界紀錄,並獲得獎牌。

     前項發給激勵金額度,不得逾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所定獎助學金之金額。但屬前項第三款破紀錄者,不在此限。



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培育優秀或具潛力運動選手作業要點第六點附件四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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