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台內警字第11108706732號
修正「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第五條。
附修正「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第五條
部 長 徐國勇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各校身家調查程序得以下列方式辦理。但曾經各校實施身家調查合格之現職人員,得免實施:
一、各校填製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表,送請戶籍地警察局查註,或請警勤區員警實地調查;必要時得函請畢業學校代查在校操行資料。
二、錄取人員為後備軍人,得函請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為現役軍人,得由內政部警政署函請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查詢軍中安全調查資料。
三、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複查刑案及素行資料。
四、請內政部警政署或其他相關機關複查忠誠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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