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衛授疾字第1110500009號
修正「衛生福利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一之一點、第十一點及第三點附表一至附表三、第五點附表五、第六點附表六、第八點附表八、第九點附表九、第十六點附表十,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衛生福利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一之一點、第十一點及第三點附表一至附表三、第五點附表五、第六點附表六、第八點附表八、第九點附表九、第十六點附表十
部 長 陳時中
衛生福利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一之一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一、衛生福利部為依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確保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與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管理之有效性,特訂定本要點。
一之一、生物安全會應負起單位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管理之責任,並落實相關事務之督導。
十一、管制性病原、毒素之實驗室或保存場所訂定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及緊急應變等計畫,須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依特定場域之生物風險評估訂定及執行。
(二)於初次申請成為管制性病原、毒素實驗室或保存場所、申請實驗室或保存場所異動時或主管機關要求時提供各項計畫。
(三)於每次演習或發生生物安全、生物保全意外事件後,進行審查並視需要修訂計畫。演習內容應測試及評估計畫之有效性,並留存完整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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