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行政院處務規程」第七條、第十八條及「行政院編制表」;「行政院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十日生效。
附修正「行政院處務規程」第七條、第十八條及「行政院編制表」
院 長 蘇貞昌
行政院處務規程第七條、第十八條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本院設下列處、會、辦公室:
一、綜合業務處,分五科辦事。
二、內政衛福勞動處,分四科辦事。
三、外交國防法務處,分三科辦事。
四、交通環境資源處,分四科辦事。
五、財政主計金融處,分二科辦事。
六、經濟能源農業處,分三科辦事。
七、教育科學文化處,分三科辦事。
八、消費者保護處,分四科辦事。
九、性別平等處,分四科辦事。
十、新聞傳播處,分六科辦事。
十一、資通安全處,分三科辦事。
十二、國土安全辦公室,分三科辦事。
十三、災害防救辦公室,分四科辦事。
十四、法規會,分八科辦事。
十五、公共關係處,分四科辦事。
十六、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十七、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十八、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九、主計處,分二科辦事。
二十、資訊處,分二科辦事。
第 十八 條 國土安全辦公室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業務推動、督導及管考:
一、反恐基本方針、政策、業務計畫及工作計畫。
二、反恐相關法規。
三、本院與所屬機關(構)反恐演習及訓練。
四、反恐資訊之蒐整研析及相關預防整備。
五、各部會反恐預警、通報機制及應變計畫之執行。
六、反恐應變機制之啟動及相關應變機制之協調聯繫。
七、反恐國際交流及合作。
八、國土安全政策會報決議、配合國家安全系統職掌之反恐及關鍵基礎設施防護。
九、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基本方針、工作計畫、演習訓練、安全監控、通報應變機制。
十、其他有關反恐、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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