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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臺教學(一)字第1112800562A號

修正「教育部上校軍訓室主任遷調及遴選作業規定」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上校軍訓室主任遷調及遴選作業規定」第四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上校軍訓室主任遷調及遴選作業規定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申請對象之年資經歷,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現職大專校院軍訓室主任任滿一年以上。

(二)現階上校教官任滿一年以上,且列入當年度各梯次核定軍訓室主任候選名冊有案人員;申請參與原校軍訓室主任遴選者,須於原校服務滿三年以上,其中任上校教官滿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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