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臺教學(一)字第1112800562A號
修正「教育部上校軍訓室主任遷調及遴選作業規定」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上校軍訓室主任遷調及遴選作業規定」第四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上校軍訓室主任遷調及遴選作業規定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申請對象之年資經歷,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現職大專校院軍訓室主任任滿一年以上。
(二)現階上校教官任滿一年以上,且列入當年度各梯次核定軍訓室主任候選名冊有案人員;申請參與原校軍訓室主任遴選者,須於原校服務滿三年以上,其中任上校教官滿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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