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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台內營字第1110800517號

主  旨:預告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部分規定。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第2項。

三、「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及本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cpam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三)電話:02-8771-2966

(四)傳真:02-2777-2358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徐國勇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部分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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