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漁船船員岸上居家檢疫及採檢送驗補貼作業規範」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漁船船員岸上居家檢疫及採檢送驗補貼作業規範」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漁船船員岸上居家檢疫及採檢送驗補貼作業規範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四、 補貼條件:
(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九日起,補貼對象僱用之船員隨船返港,經衛生單位開立居家檢疫通知書後入住防疫旅館。
(二) 前點第一款補貼對象僱用之船員隨船返港,辦理全船檢疫或必要留船居家檢疫十四日,檢疫期滿後完成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採檢送驗。
(三) 前點第一款補貼對象之漁船無海上接觸史,僱用之船員隨船返港後完成抗原快篩檢驗。
(四) 船員在檢疫期間內未違反居家檢疫通知書、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及該通知書所列之防疫措施。
(五) 漁船檢疫期間,船員無違反檢疫規定之情形。
(六)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一日起,新聘之境外僱用之非我國籍船員或大陸船員已完成完整疫苗接種,並有紀錄可稽。
六、 符合補貼條件之補貼對象,自船員檢疫結束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採檢結果通知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屬區漁會或公(協)會提出申請,再由區漁會或公(協)會轉請本會漁業署審查核定:
(一) 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 居家檢疫、全船檢疫船員名冊(應有船員中英文姓名、護照或居民身份證號碼及檢疫起迄日期)或漁會/公(協)會使用COVID-19抗原快篩計畫名冊。
(三) 居家檢疫通知書、全船檢疫通報單或免居家檢疫十四天檢核通過證明文件影本。
(四)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一日起,新聘之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或大陸船員之完整疫苗接種紀錄。
(五) 防疫旅館之發票、收據正本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採檢送驗費用之收據正本。
(六) 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帳號應清晰可見。
(七) 領據,金額應以中文大寫數字填寫(格式如附件二)。
七、 漁船漁業人或經營者依本作業規範領取補貼後,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應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額款項:
(一) 提出之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二)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於受補貼期間對船員實施減班休息、裁員或減薪等減損船員權益之行為,或解散、歇業或有其他本會公告之情事。
(三)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重複申領其他性質相同之補貼、補助或津貼。
(四) 以任何形式由船員負擔入住防疫旅館費用。
(五) 船員違反本作業規範第四點第二款規定。
(六) 船員於自主健康管理期或非檢疫期間,違反實名制規定、擅入漁港檢疫區或檢疫漁船。
(七) 同船船員未符合本作業規範第四點第六款規定。
有前項第二款或第七款情形者,該航次同船之所有船員相關費用皆不予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予漁船漁業人或經營者之全額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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