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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台內人字第1110320554號

修正「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組織規程」第一條、第二條、「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辦事細則」、「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編制表」;「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十七日生效。

附修正「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組織規程」第一條、第二條、「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辦事細則」、「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編制表」

 

部  長 徐國勇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組織規程第一條、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測繪業務,特設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四級機關,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 二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測繪規範、測繪方案、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之研擬。

  二、基本測量之執行及成果管理維護。

  三、衛星基準站即時定位系統之規劃、建置、營運及管理維護。

  四、全國性地籍測量、地形測量、海域測量之執行及成果管理維護。

  五、國土測繪資料庫之規劃、建置、管理維護及整合流通。

  六、其他有關國土測繪事項。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辦事細則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二 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

第 三 條  本中心設下列科、室、隊:

  一、基本測量及企劃科。

  二、地籍測量科。

  三、基本圖資測製科。

  四、應用圖資測製科。

  五、圖資供應管理科。

  六、圖資應用推廣科。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十一、北區第一測量隊。

  十二、北區第二測量隊。

  十三、中區測量隊。

  十四、南區第一測量隊。

  十五、南區第二測量隊。

  十六、東區測量隊。

第 四 條  基本測量及企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測繪施政計畫之研擬、管制考核及成效評估。

  二、測繪規範研擬、測繪儀器檢校制度與技術研發之規劃、推動及管制考核。

  三、國際測繪業務交流合作及測繪人員培訓。

  四、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之研擬。

  五、基本測量控制網之設立、維護及管理。

  六、衛星即時定位系統之規劃、建置、維護及營運。

  七、其他有關基本測量及企劃事項。

第 五 條  地籍測量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籍圖重測計畫之研擬、執行及考核。

  二、圖解地籍圖數化成果整合套疊都市計畫地形圖之研擬、執行及考核。

  三、非都市計畫地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計畫之研擬、執行及考核。

  四、司法或檢察機關囑託鑑測案件之處理。

  五、政策性地籍測量計畫之研擬、執行及考核。

  六、其他有關地籍測量事項。

第 六 條  基本圖資測製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基本地形圖與經建版地形圖測製及維護。

  二、全國性電子地圖測製及維護。

  三、全國性國土利用現況調查圖資測製及維護。

  四、三維國家底圖測製及維護。

  五、全國性基本圖資測製技術研究發展。

  六、其他有關基本圖資測製事項。

第 七 條  應用圖資測製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數值地形模型測製及維護。

  二、水深資料之蒐集調查、處理及維護。

  三、潮間帶地形圖測製及維護。

  四、地形及海域測繪業務之執行及技術研究發展。

  五、移動測繪技術研究發展。

  六、其他有關應用圖資測製事項。

第 八 條  圖資供應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土測繪資訊整合流通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管理維護。

  二、國土測繪資料庫之規劃、建置及管理維護。

  三、國土測繪圖資供應管理。

  四、本中心資通安全政策、防護機制及資訊安全管理系統(ISMS)之規劃、推動、通報及管理。

  五、本中心資訊作業之規劃、推動及督導考核。

  六、本中心資訊設備之規劃、調配、維護及管理。

  七、其他有關圖資供應管理事項。

第 九 條  圖資應用推廣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土測繪圖資應用及推廣。

  二、國土測繪圖資網路服務規劃、建置、維護及營運。

  三、三維國家底圖應用及推廣。

  四、三維國家底圖網路服務規劃、建置、維護及營運。

  五、其他有關圖資應用及推廣事項。

第 十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文書及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測量隊事項。

第 十一 條  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管理事項。

第 十二 條  政風室掌理本中心政風事項。

第 十三 條  主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四 條  各測量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轄區內基本控制點清理、檢測及補建。

  二、轄區內潮位站高程基準及高程控制網檢測。

  三、轄區內地籍測量作業。

  四、轄區內地形測量作業。

  五、轄區內海域測量作業。

  六、法院囑託鑑定測量作業。

  七、轄區內其他測繪作業。

第 十五 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六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編制表(請參見PDF)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組織規程第一條、第二條等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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