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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衛部醫字第1111660768號

主  旨:預告「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第六條之一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醫療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

三、「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第六條之一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hw.gov.tw)之「衛生福利部法規檢索系統」之「法規草案」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8樓。

(三)電話:02-85906666分機7312。

(四)傳真:02-85907088。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第六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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