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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健保企字第1110773865號

修正「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康存摺系統軟體開發套件使用管理要點」第五點、第八點、第十四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康存摺系統軟體開發套件使用管理要點」第五點、第八點、第十四點規定

 

署  長 李伯璋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康存摺系統軟體開發套件使用管理要點第五點、第八點、第十四點修正規定

五、開發者申請SDK將健康存摺連結於其開發之APP,應先完成APP與健康存摺系統整合測試。測試時應提供開發者資料、聯絡人與軟體開發工程師之姓名及聯絡方式、APP基本資料、申請目的及類別。

  依前項完成系統整合測試後,應以健保資訊網服務系統(Internet)之健康存摺SDK作業及書面提出SDK申請。申請時應提供開發者資料、聯絡人與軟體開發工程師之姓名及聯絡方式、APP基本資料、申請目的及類別、整合測試成功紀錄、測試個案成功登入證明、確實開啟SDK證明、資安檢測合格證明報告、隱私權益聲明內容及其他必要之證明資料。

  依前項申請SDK應提供之證明資料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視為不通過。

  開發者申請SDK經同意,應與本署簽訂SDK使用契約,並於三個月內提出APP上架申請證明,未完成契約簽訂並於期限內提出證明,其申請失其效力。

八、開發者透過其開發之APP蒐集、處理及利用當事人自健康存摺下載之資料,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採行適當安全措施,防止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二)不得為申請目的外利用。

(三)經當事人同意,得提供第三人利用。

(四)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或APP遭惡意軟體侵害等資安事件時,應主動通知本署。

(五)SDK內容改版公告時,除經本署同意延長外,應於三個月內配合更新。

(六)不得有違背法令、公序良俗或其他不當侵害本署利益之行為。

 

十四、開發者因故裁撤、解散或合併致法人主體消滅,或經本署永久終止使用SDK,應刪除以SDK開發之APP所取得當事人自健康存摺下載之資料,不得散布、重製或以任何方式繼續利用,刪除後應通知當事人及本署,並應簽署SDK終止使用聲明回傳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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