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令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補登) 交路字第1115001619號
修正「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六十三點之一、第六十七點及「汽車變更設置輪椅區或迴轉式座椅車型安全審驗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五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六十三點之一、第六十七點及「汽車變更設置輪椅區或迴轉式座椅車型安全審驗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五點附件二
部 長 王國材
汽車變更設置輪椅區或迴轉式座椅車型安全審驗作業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已領有牌照客車、客貨兩用車車輛,變更設置輪椅區或迴轉式座椅者,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車型安全審驗,並於取得審驗合格報告後,始得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檢驗。另前述客貨兩用車車輛之載貨空間不得變更設置輪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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