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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台內營字第1110804116號

主  旨:預告修正「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3條及第5條附表1、第6條附表2。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住宅法第9條第5項。

三、「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3條及第5條附表1、第6條附表2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三)電話:02-87712632

(四)傳真:02-87712639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徐國勇



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三條及第五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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