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衛部保字第1110110368號
主 旨:預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門診藥品、門診檢驗檢查、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
三、「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門診藥品、門診檢驗檢查、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衛生法令查詢系統」(網址:https://mohwlaw.mohw.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案已由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多方收集意見並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經該署於111年2月25日全民健康保險會第5屆第2次委員會議報告後,已參酌各界意見重行調整方案提報本部;對於本公告內容仍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4樓
(三)電話:(02)85906666轉6779
(四)傳真:(02)85906048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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