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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衛部保字第1110110368號

主  旨:預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門診藥品、門診檢驗檢查、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

三、「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門診藥品、門診檢驗檢查、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衛生法令查詢系統」(網址:https://mohwlaw.mohw.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案已由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多方收集意見並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經該署於111年2月25日全民健康保險會第5屆第2次委員會議報告後,已參酌各界意見重行調整方案提報本部;對於本公告內容仍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4樓

(三)電話:(02)85906666轉6779

(四)傳真:(02)85906048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門診藥品、門診檢驗檢查、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修正草案(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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