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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農授漁字第1111324753號

修正「白帶魚運搬船自大陸地區返臺檢疫措施規定」第二點附件一、第三點附件二、第四點附件三、第五點附件四、第六點附件五,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白帶魚運搬船自大陸地區返臺檢疫措施規定」第二點附件一、第三點附件二、第四點附件三、第五點附件四、第六點附件五


主任委員 陳吉仲



白帶魚運搬船自大陸地區返臺檢疫措施規定第二點附件一、第三點附件二、第四點附件三、第五點附件四、第六點附件五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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