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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農防字第1111488373號

主  旨:預告修正「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九條之二。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三、「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九條之二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coa.gov.tw)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網站(網址:https://www.baphiq.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二)地址:10006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9樓

(三)電話:(02)23431401

(四)傳真:(02)23047355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九條之二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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