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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臺教國署高字第1110042310A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充實學生自主學習空間及設施作業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充實學生自主學習空間及設施作業要點」第五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充實學生自主學習空間及設施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本要點補助經費,以每校核定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並以資本門為優先;經常門以物品費、軟體、軟體授權費為原則;其補助比率,規定如下:

(一)教育部主管之學校:依核定金額全額補助。

(二)直轄市、縣(市)立偏遠地區及非山非市學校:依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規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按地方政府財力級次,並視偏遠地區學校級別及非山非市學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其補助比率如附件。

    本署得視年度預算、天然災害情形或其他特殊需要,調整前項補助額度及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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