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健保財字第1110650120號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處理愛心捐款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處理愛心捐款作業要點」
署 長 李伯璋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處理愛心捐款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稱保險人)為接受愛心捐款,以協助經濟困難無力繳納健保相關費用之民眾,獲得適當之醫療照顧,特訂定本要點。
二、保險人對於愛心捐款,應設立專戶,以代收代付方式專款專用。
三、接受捐款處理程序如下:
(一)愛心捐款以接受所屬人員及外界主動捐贈為主。
(二)保險人接受捐款應掣發收據,並定期辦理公開徵信。
(三)愛心捐款原則由保險人各分區業務組使用,未指定使用於保險人特定分區業務組之捐款,由保險人財務組分配至分區業務組使用。
四、愛心捐款協助對象原則及範圍
(一)對於經濟困難無力繳納健保相關費用請求協助之民眾,得視情形輔導其辦理分期攤繳、紓困貸款,或將其轉介給公益團體代為繳納。
(二)愛心專戶協助民眾繳納之健保相關費用,以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保險費、滯納金、部分負擔以及健保卡製卡費等相關費用為限。
五、個案申請及補助方式
(一)保險人各分區業務組受理個案申請協助時,應將個案相關資料彙整紀錄(各分區業務組得視轄區業務特性,自行設計紀錄格式),並視情形安排電話、親自或請社政機關、公益團體社工訪視後,決定補助範圍及金額。
(二)申請案經審核核可後,由愛心專戶代其繳納相關費用,並留存補助報表、繳費收據或相關支出憑證備查(如正本已交付個案,則留影本)。
(三)對通過補助案件另以書函或其他方式通知個案或相關單位。
六、保險人各分區業務組對愛心專戶之運用情形,應製成月報表,以備查核;並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製作成果報告彙整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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