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經工字第11104601560號
主 旨:修正「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第一點附表一、第十四點附表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 據:「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重點及理由:基於公平、合理及收支平衡之使用者付費原則,修正本部工業局彰濱工業區金屬表面處理專區一期(鹿港東三區)及增列屏東工業區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費率。
二、「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第一點附表一、第十四點附表二修正規定,如附件。
部 長 王美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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