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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經工字第11104601560號

主  旨:修正「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第一點附表一、第十四點附表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  據:「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重點及理由:基於公平、合理及收支平衡之使用者付費原則,修正本部工業局彰濱工業區金屬表面處理專區一期(鹿港東三區)及增列屏東工業區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費率。

二、「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第一點附表一、第十四點附表二修正規定,如附件。


部  長 王美花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第一點附表一、第十四點附表二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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