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行政院處務規程」第七條、第十七條之二及「行政院編制表」;「行政院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生效。
附修正「行政院處務規程」第七條、第十七條之二及「行政院編制表」
院 長 蘇貞昌
行政院處務規程第七條、第十七條之二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本院設下列處、會、辦公室:
一、綜合業務處,分五科辦事。
二、內政衛福勞動處,分四科辦事。
三、外交國防法務處,分三科辦事。
四、交通環境資源處,分四科辦事。
五、財政主計金融處,分二科辦事。
六、經濟能源農業處,分三科辦事。
七、教育科學文化處,分三科辦事。
八、消費者保護處,分四科辦事。
九、性別平等處,分四科辦事。
十、新聞傳播處,分六科辦事。
十一、資通安全處,分三科辦事。
十二、人權及轉型正義處,分五科辦事。
十三、國土安全辦公室,分三科辦事。
十四、災害防救辦公室,分四科辦事。
十五、法規會,分八科辦事。
十六、公共關係處,分四科辦事。
十七、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十八、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十九、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二十、主計處,分二科辦事。
二十一、資訊處,分二科辦事。
第十七條之二 人權及轉型正義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人權保障及轉型正義政策、計畫、法案之規劃、研議、審查、研究發展。
二、國際人權規範研究及國際人權組織合作交流之推動。
三、人權指標、人權預算、人權影響評估機制之統合規劃及推動。
四、人權保障措施之推動、協調及業務督導。
五、國際人權公約、國家人權報告、人權教育之統合規劃及業務督導。
六、政治檔案開放、加害者識別與處置之協調及業務督導。
七、威權象徵處置、不義遺址保存、轉型正義教育之協調及業務督導。
八、平復司法不法與行政不法、被害者權利回復、政治暴力受難者與家屬創傷療癒之協調及業務督導。
九、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之協調及業務督導。
十、其他有關人權及轉型正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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