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部分規定,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三日生效。
附修正「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部分規定
局 長 葉協隆
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110年9月3日航港字第1101811530號函訂定
110年10月4日航港字第1101811616號函修定
110年11月16日航港字第1101811979號函修定
111年1月24日航港字第1111810173號函修定
111年1月27日航港字第1111810201號函修定
111年2月8日航港字第1111810222號函修定
111年2月11日航港字第1111810243號函修定
111年3月14日航港字第1111810400號函修定
111年4月26日航港字第1111810629號令修定
一、 登船業別或對象(登船人數以最小化及固定化為原則):
(三)須提出專案申請之業者或特殊情形如下︰
1、 船舶運送業涉及緊急安全等特殊需求,提報防疫計畫,向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申請。
2、 船舶修理業涉及緊急安全等特殊需求,須先經交通部航港局(PSC)確認符合緊急安全等特殊需求,取得確認文件後;提報防疫計畫,由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務公司)受理審查申請案件(含防疫計畫)同意。登船前二十四小時內執行快篩或自費COVID-19核酸檢驗(PCR),並於登船系統上傳篩檢陰性結果,始可登船。船務代理業者或船東負起管理責任。
3、 驗船機構如要執行相關檢查,檢附防疫計畫向航港局專案申請同意。登船前二十四小時內執行快篩自費COVID-19核酸檢驗(PCR),並於登船系統上傳篩檢陰性結果,始可登船。若持續每週定期兩次自費COVID-19核酸檢驗(PCR)並專案申請者,亦可登船。
四、 人員管控:
(二)登船人員至登船人員檢查站報到,並辦理以下事項,始得登船︰
1、 登船業者應提報登船人員名冊予航港局造冊,經審查人員所屬業別後,始得造冊。
2、 國際商港登船人員登船時辦理以下事項:
(1) 由檢查站人員於登船系統或QRcode檢核登船人員是否有每週兩次快篩或兩次自費COVID-19核酸檢驗(PCR)紀錄,如資料不符規定,則無法登船。
(2) 如屬偶發性登船,三十日(含)以上無登船紀錄者,須有登船前三日內快篩紀錄,始得登船。
3、 高雄港其他規定如下:
(1) 未配合完整接種三劑COVID-19疫苗者(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適合施打疫苗或未達施打時間者不在此限),應執行每週兩次自費快篩(一次家用快篩、一次醫用快篩),均應提供紀錄,未提供紀錄者不得登船。
(2) 引水人經檢查站人員確認有每週一次COVID-19核酸檢驗(PCR)及一次快篩紀錄,始得登船。
(3) 船舶修理業,經檢查站人員確認有登船後,連續三週,每週一次COVID-19核酸檢驗(PCR)及一次快篩紀錄,始得登船。
(4) 驗船機構者,經檢查站人員確認有登船後,連續三週,每週一次COVID-19核酸檢驗(PCR)及一次快篩紀錄,或持續每週兩次自費COVID-19核酸檢驗(PCR)紀錄,始得登船。
4、 攜帶證件及繳交。
5、 掃描船舶QR Code完成登船作業或由檢查站人員協助登錄,再由檢查站人員陪同至舷梯登船。
6、 相關國際商港登船人員檢查站作業規定,詳附件1。
(六)港埠作業依風險程度分區如下,所有進入港區之人員皆須遵守各區之防疫規範:
1、 紅區:高度警戒區,如「船上」、船邊(碼頭岸肩五公尺內,港務公司作業指引允許船員該時間下船臨時作業區)。
2、 黃區:緩衝區,如碼頭「船邊緊鄰碼頭岸肩五公尺外」至登船人員除污區、離船人員通行動線及移動區域,為高度警戒區(紅區)移動至低度污染(綠區)之緩衝區。
3、 綠區:低度污染區,已於除污區完全清消後至檢查站,或無接觸污染疑慮之區域,如後線辦公場所。
五、 登船作業防疫規範:
(三)作業結束:
1、 登船人員應於結束作業後,依下列程序辦理以下事項:
(1) 於黃區(緩衝區)空曠處,保持社交距離下,脫除防護裝備(口罩暫不脫),並以回收袋收妥已脫除之防護裝備,並自備酒精或同等效能消毒水清潔雙手及回收袋,方可前往登船人員除污區。
(2) 於除污區完成人員清潔消毒作業,如有乘車,登船人員之車輛(方向盤、排檔、車門把手、內側扶手、座椅、椅背、車窗)或機車(坐墊、把手)皆需清潔消毒。
(3) 至各國際商港登船人員檢查站領取證件,並配合防疫規定掃描船舶QRcode進行系統登載或由檢查站人員協助登錄。
2、 避免與未登船之人員接觸。
3、 請船東或船東責成船務代理業者於船舶離港二十四小時內將船長簽署「登船人員規範查核表」,上傳至MTNet進出港管理子系統/登船人員作業上傳區。
4、 登船人員登船後,健康監測措施如下︰(以下篩檢執行頻率皆為:星期一及星期四、星期二及星期五、星期三及星期六,兩次快篩間隔應為三日或四日)
(1) 每週定期快篩兩次。如屬偶發性登船者,於登船後仍應每週定期兩次快篩,並連續執行三週。
(2) 驗船機構︰連續執行三週,每週定期快篩兩次,或持續每週定期兩次自費COVID-19核酸檢驗(PCR)。
(3) 高雄港其他規定如下:
A、 未配合完整接種三劑COVID-19疫苗者(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適合施打疫苗或未達施打時間者不在此限),應執行每週定期兩次自費快篩(一次家用快篩、一次醫用快篩)。
B、 引水人︰每週定期一次COVID-19核酸檢驗(PCR)及一次快篩。
C、 船舶修理業,連續三週,每週一次COVID-19核酸檢驗(PCR)及一次快篩紀錄。
D、 驗船機構︰連續執行三週,每週定期一次COVID-19核酸檢驗(PCR)及一次快篩紀錄,或持續每週定期兩次自費COVID-19核酸檢驗(PCR)。
(4) 所有登船人員下船後十四天每日早晚健康監測。
5、 登船人員如屬COVID-19加強監測方案之國際海港特定高風險工作人員監視計畫重點監測對象,仍須依該計畫篩檢頻率辦理。
六、 紀錄留存:
(一) 船東或船東責成船務代理業者船長簽署「登船人員規範查核表」於船舶離港24小時內,上傳至MTNet進出港管理子系統/登船人員作業上傳區內,供航港局航務中心備查(遇例假日順延)。
(二) 港區業者應督促所屬人員確實進行篩檢,並將所屬登船人員之篩檢紀錄及下船後十四天早晚健康監測紀錄,於MTNet上傳及填報至MTNet進出港管理子系統,後續由航港局航務中心進行抽查。
十、登船人員防護裝備廢棄物,以船舶風險區分,有疑似陽性通報個案之船舶,若緊急狀況,登船人員有登船需求,其防護裝備比照醫療廢棄物處理;屬健康聲明確認無散播傳染病之船舶,登船人員防護裝備,採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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