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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衛部人字第1110115900號

修正「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二;「衛生福利部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四日生效。 

附修正「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二及「衛生福利部編制表」

 

部  長 陳時中

 

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二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八科辦事。

  二、社會保險司,分七科辦事。

  三、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分四科辦事。

  四、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分三科辦事。

  五、保護服務司,分五科辦事。

  六、醫事司,分六科辦事。

  七、心理健康司,分五科辦事。

  八、中醫藥司,分四科辦事。

  九、長期照顧司,分四科辦事。

  十、口腔健康司,分三科辦事。

  十一、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人事處,分四科辦事。

  十三、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四、會計處,分六科辦事。

  十五、統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六、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第 十二 條  心理健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心理健康促進與自殺防治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二、精神疾病防治與病人權益保障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三、精神醫療、精神復健機構及其業務之管理。

  四、毒品及其他物質成癮防治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五、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與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保護事件之加害人處遇及預防服務方案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司法精神醫療政策之規劃、推動及機構醫療業務之管理。

  七、其他有關心理健康及精神醫療事項。

第十三條之二  口腔健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口腔健康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二、口腔衛生教育及預防保健之規劃及推動。

   三、口腔醫療服務體系之規劃、發展及管理。

   四、口腔衛生醫事人員管理與人力發展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五、口腔醫事機構管理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六、口腔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之管理及醫療爭議之處理。

   七、口腔醫療科技與國際發展之規劃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口腔健康事項。



衛生福利部編制表(請參見PDF



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二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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