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二;「衛生福利部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四日生效。
附修正「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二及「衛生福利部編制表」
部 長 陳時中
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二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八科辦事。
二、社會保險司,分七科辦事。
三、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分四科辦事。
四、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分三科辦事。
五、保護服務司,分五科辦事。
六、醫事司,分六科辦事。
七、心理健康司,分五科辦事。
八、中醫藥司,分四科辦事。
九、長期照顧司,分四科辦事。
十、口腔健康司,分三科辦事。
十一、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人事處,分四科辦事。
十三、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四、會計處,分六科辦事。
十五、統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六、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第 十二 條 心理健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心理健康促進與自殺防治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二、精神疾病防治與病人權益保障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三、精神醫療、精神復健機構及其業務之管理。
四、毒品及其他物質成癮防治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五、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與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保護事件之加害人處遇及預防服務方案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司法精神醫療政策之規劃、推動及機構醫療業務之管理。
七、其他有關心理健康及精神醫療事項。
第十三條之二 口腔健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口腔健康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二、口腔衛生教育及預防保健之規劃及推動。
三、口腔醫療服務體系之規劃、發展及管理。
四、口腔衛生醫事人員管理與人力發展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五、口腔醫事機構管理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六、口腔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之管理及醫療爭議之處理。
七、口腔醫療科技與國際發展之規劃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口腔健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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