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九點
部 長 潘文忠
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二、學校規劃部定必修課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科目開設之授課年段或學期,應注意學生之學習邏輯及順序。
(二)教師得就課程教材、教學進度、教學方法或評量方式,實施差異化教學,以因應學生學習之需求。
(三)學校規劃部定必修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三科目,得視學生學習需求及其他相關因素,依下列規定實施適性分組教學:
1、以數個班級為一個班群,並考量學生個人意願及該學科之學習需求,進行適性分組。
2、適性分組後有增加授課班級數之必要者,其增加之班級數,以該班群原班級數之零點五倍為限。
3、適性分組,每班不超過原核定之班級人數,並不低於十二人。但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適性分組每班人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1)情形特殊或學校經費足以支應,得降低至十人。
(2)學校屬本部依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第五條規定,核定之偏遠地區學校,或學校增開提供學生選習數學A或數學B之班級,得降低至九人以下。
4、實施適性分組教學前,應妥善規劃與進行學生適性輔導及親師溝通。
5、分組方式、教材、教學進度、教學方法及評量方式,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並於學校課程計畫註記適性分組教學之科目。
(四)學校規劃部定必修本土語文及臺灣手語課程,依下列規定辦理:
1、以開設於一年級為原則,亦可於其他年級實施。
2、學校應至少規劃閩南語文、客語文、原住民族語文、閩東語文及臺灣手語五種語別,並於調查學生意願後開設,由學生選擇其中一種語別修習。
3、學校依前目學生選擇結果,得視選擇各語別學生數及學生語文級別,以原班級、跨班級或其他方式開設。
4、每班修習人數不超過原核定之班級人數,並得降低至九人以下。
四、學校規劃選修課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課程規劃及開課方式:
1、普通型學校、單科型學校及綜合型學校學術學程:
(1)學校應提供採班群方式開課及跨班選修課程,由學生依其生涯進路及興趣自主選修,且加深加廣選修課程應滿足學生銜接不同進路大學教育之需要。
(2)採班群開課後有增加授課班級數之必要者,其增加之班級數,以該班群原班級數之零點五倍為限。
(3)普通型學校應依照學生興趣、性向、能力及需求開設多元選修課程,學生至少選修六學分。
2、技術型學校及綜合型學校專門學程:
(1)採同科(學程)單班、同科(學程)跨班、同群跨科(學程)、同校跨群或原班級選修方式開課。
(2)為設計符應學生進路需求之務實致用課程,應於課程規劃階段,邀請產業代表共同參與。
3、學校得提供其他學校學生跨校選修之課程,或視課程性質及其他必要條件,准予學生赴其他學校選修;其修習科目所得之成績及學分,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規定辦理。
(二)人數:每班不超過原核定之班級人數,並不低於十二人。但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每班人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1、情形特殊或學校經費足以支應者,得降低至十人。
2、學校屬本部依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第五條規定,核定之偏遠地區學校,或學校開設屬本土語文課程、臺灣手語課程,得降低至九人以下。
(三)與大專校院合作開課:
1、學校得協調大專校院到校開設預修課程或選修課程供學生選修,或核准學生赴大專校院選修預修課程或選修課程。
2、學生每學年至多得選修四學分;其修習科目所得之成績及學分,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規定辦理,至得否採計或抵免各大專校院之學分,應依大專校院之相關規定。
(四)學校開設本土語文或臺灣手語課程,其增加之班級數不受原班級數零點五倍之限制。
(五)授課師資來源、教學大綱、學習評量及其他相關規定: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納入學校課程計畫。
(六)選修時間:於每學期開學前,依第一款規定開設選修課程,供學生選修。
九、學校規劃及實施部定及校訂課程所需師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校內專任、兼任或代理教師授課為主;必要時,得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二)本土語文及臺灣手語師資,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得依國家語言發展法、各語別師資聘用辦法及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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