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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臺教學(二)字第1112802592A號

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原則」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原則」第四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補助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原則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補助項目:

(一)公私立大專校院部分:

1、大專校院學生事務工作:

(1)大專校院四區學生事務工作計畫。

(2)公立大專校院辦理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特色主題計畫(限公立大專校院申請)。

(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社區法治教育(限設有法律系所之大學校院申請,工作項目以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社區辦理各校法治教育活動為主)。

(4)大專校院品德教育推廣與深耕學校相關活動。

(5)大專校院學生社團帶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社團發展及服務學習。

(6)其他學生事務工作相關活動。

2、大專校院學生輔導工作:

(1)大專校院四區學生輔導工作計畫。

(2)心理健康與自殺防治。

(3)學生網路沈迷輔導。

(4)生命教育推廣與深耕學校相關活動。

(5)其他學生輔導相關工作。

3、大專校院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

(1)課程教學與活動、研究發展相關計畫。

(2)其他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計畫。

(二)民間團體:

1、大專校院學生事務工作:

(1)大專校院學生人權法治教育宣導。

(2)大專校院品德教育宣導。

 

(3)結合大專校院學生社團之社區服務或中小學服務活動。

(4)其他大專校院學生事務相關工作。

2、大專校院學生輔導工作:大專校院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動(含輔導知能、生命教育、心理健康與自殺防治、學生網路沈迷輔導)。

3、大專校院性別平等教育宣導活動(含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課程項目、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之研討、特教學生之性別平等教育、媒體識讀、性別少數團體權益倡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不同性別者之貢獻與成就、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跟蹤騷擾防制教育)。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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