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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臺教授體部字第1110018460A號

主  旨:預告「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國民體育法第21條第2項及第23條第1項。

三、「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

四、本案為使國家代表隊之選拔、培訓及參賽制度化及相關權責單位及人員有所遵循,以符社會大眾對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紀律管理之期待,且國際賽會舉辦在即,有其急迫性,爰預告期間為7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競技運動組。

(二)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

(三)電話:02-8771-1864。

(四)傳真號碼:02-8773-7936。

(五)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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