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臺教授體部字第1110018460A號
主 旨:預告「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國民體育法第21條第2項及第23條第1項。
三、「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
四、本案為使國家代表隊之選拔、培訓及參賽制度化及相關權責單位及人員有所遵循,以符社會大眾對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紀律管理之期待,且國際賽會舉辦在即,有其急迫性,爰預告期間為7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競技運動組。
(二)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
(三)電話:02-8771-1864。
(四)傳真號碼:02-8773-7936。
(五)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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