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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農授漁字第1110220793號

修正「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檢疫措施」第三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檢疫措施」第三點附件二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活魚運搬船自大陸及香港地區返臺檢疫措施第三點附件二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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