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七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七點、第八點規定
部 長 潘文忠
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七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三、推薦基準:
(一)基本條件:連續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園)服務滿一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五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二)積極條件,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一者:
1、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同事肯定。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3、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獻。
4、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
(三)特殊條件,曾獲下列獎項之一者,經各主管機關(單位)評估後,得優先推薦:
1、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優秀教育人員、教育文化專業獎章、教學卓越獎、校長領導卓越獎、推展學校體育績優個人獎、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優良學生事務及輔導人員、資訊科技融入教學創新應用團隊等獎項。
2、本部國家講座、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等獎項。
(四)消極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尚在調查階段者,亦同:
1、曾體罰學生。
2、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
3、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一條所定情事之一。
4、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5、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或園長具有不適任之情事。
6、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7、曾違反學術倫理。
8、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獎勵及表揚:
(一)獲師鐸獎者,於表揚大會中公開表揚,由本部頒贈師鐸獎獎座、獎牌及獎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人員並核予記功一次。
(二)獲師鐸獎者由本部安排出國考察,本部補助每人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一百零八年度起,因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致延期或停止辦理出國考察時,得補助十萬元予獲師鐸獎者從事辦學考察活動、教師研習進修、推廣教育政策及研究發展等之用。
(三)得獎事蹟編印專輯。
(四)經各主管機關(單位)推薦而未獲選參加全國表揚大會者,以部長名義頒給獎狀一幀,由各該機關(單位)自行表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人員並核予嘉獎二次,以資鼓勵。
(五)獲師鐸獎者,得由各主管機關(單位)敦請參與教育經驗分享及教學理念傳承相關活動。
八、其他:
(一)各主管機關(單位)就申請遴薦獎勵案件,應從嚴審核,有不實或舛錯者,應對有關人員按情節從嚴議處;所遴薦人員於本部核定前,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本部;發現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者,並應報本部廢止其推薦。
(二)經遴薦獲獎人員,其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條件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其獲獎後確有第三點第四款各目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資格。領受之獎座、獎牌及獎狀應予追繳。
(三)獲獎人員有前款情事時,各推薦之主管機關(單位)應主動通報本部,並依相關程序調查事實;調查時應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自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經調查屬實者,應於十日內併同主管機關核准函及調查結果報本部撤銷或廢止其資格。推薦之主管機關(單位)如有特殊情事致未能於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得報本部同意展延。
(四)被推薦人於審查期間,如有請託或至初審及決審機關(單位)訪問情事,應向遴選小組報告,並得取消其入選資格。
(五)被推薦人相關資料,無論是否入選,不予退還。
(六)本要點所需費用,由本部年度預算支應。
(七)辦理評選之各主管機關(單位),得於不違反本要點規定下,另定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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