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總處培字第11130263283號
主 旨:預告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以下簡稱給假辦法)第三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
二、修正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三、給假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總處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dgpa.gov.tw),「最新消息」網頁。
四、本次修正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十五條規定及參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草案第三條,將「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修正其給假條件、給假日數及給假期間;明定各機關對聘僱人員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不得拒絕,亦不得影響其考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茲以聘僱人員亦為性工法之適用對象,為期給假辦法與性工法規定一致,有定較短公告期間必要之特殊情形,縮短公告期間為7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之2號11樓。
(三)電話:02-23979298轉553。
(四)傳真:02-23979746。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人事長 蘇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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