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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總處培字第11130263283號

主  旨:預告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以下簡稱給假辦法)第三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

二、修正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三、給假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總處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dgpa.gov.tw),「最新消息」網頁。

四、本次修正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十五條規定及參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草案第三條,將「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修正其給假條件、給假日數及給假期間;明定各機關對聘僱人員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不得拒絕,亦不得影響其考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茲以聘僱人員亦為性工法之適用對象,為期給假辦法與性工法規定一致,有定較短公告期間必要之特殊情形,縮短公告期間為7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之2號11樓。

(三)電話:02-23979298轉553。

(四)傳真:02-23979746。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人事長 蘇俊榮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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