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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農授防字第1111481969號

主  旨:修正「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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