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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修正規定(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