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外影視製作業在我國製作影視內容補助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外影視製作業在我國製作影視內容補助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
局 長 徐宜君
國外影視製作業在我國製作影視內容補助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申請及獲補助資格核准函,或獲補助金核定函。
(二)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局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局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三)獲補助製作之電影片或戲劇節目片首或片尾處揭露本局提供之機關識別圖樣。
(四)獲補助者應依第八點、第九點規定,於期限內檢具文件、資料向本局辦理結案。
(五)獲補助者應依第七點規定,檢具規定文件辦理企畫變更。
(六)獲補助者應遵守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勞動法令、規範,並依勞動法規進行風險評估及相關安全防護工作。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資格者違反前點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視情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資格核准函或補助金受領資格之全部或一部分,且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依本局通知期限,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違反前點第三款、第四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經本局書面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本局應廢止該補助案及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三)違反前點第五款之負擔規定者,經本局書面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所變更項目之相關支出不得申請本要點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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