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臺教授體部字第1110021476A號
主 旨:預告訂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具公務員身分之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教育部。
二、訂定依據:國民體育法第22條第3項。
三、「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具公務員身分之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項下。
四、本案訂定係配合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國民體育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以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具公務員身分且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為適用對象,考量政策決定及後續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具公務員身分之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之時效性適用,故有其急迫性,爰將預告天數縮短為7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競技運動組。
(二)地址:10489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4樓。
(三)電話:(02)8771-1988。
(四)傳真:(02)8773-7936。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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