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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臺教授體部字第1110021476A號

主  旨:預告訂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具公務員身分之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教育部。

二、訂定依據:國民體育法第22條第3項。

三、「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具公務員身分之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項下。

四、本案訂定係配合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國民體育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以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具公務員身分且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為適用對象,考量政策決定及後續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具公務員身分之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之時效性適用,故有其急迫性,爰將預告天數縮短為7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競技運動組。

(二)地址:10489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4樓。

(三)電話:(02)8771-1988。

(四)傳真:(02)8773-7936。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具公務員身分之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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