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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072780A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精緻國教基礎設施建設計畫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精緻國教基礎設施建設計畫作業要點」第四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精緻國教基礎設施建設計畫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實施原則:

(一)校舍增建工程:

1、地方政府應考量學校依本署所定標準降低班級學生人數、未來五年以上新興學區學齡人口之特殊發展需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與綠建築規範、學校現有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以最適規模規劃所需之教室及相關設施數量。

2、各項校舍增建硬體工程之補助金額以單價核計如下:

(1)教室: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2)廁所:新臺幣八十萬元。

(3)樓梯:新臺幣五十萬元。

(4)地下室: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5)穿堂:新臺幣五十萬元。

3、本署應依新建校舍硬體工程之急迫程度予以補助,急迫性程度相對較高者優先補助;地方政府並應依實際情況及需要,編足分擔款。

4、量體較大之工程或計畫,一年內無法完成者,以一次核定經費,並分年編列預算之補助方式辦理。

5、地方政府於前一年度有未發包之工程、新建校舍硬體工程所需土地之產權不清、未取得建造執照或校舍報廢有困難者,不得申請補助。

6、本款補助比率視地方政府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推動情形及財力級次情形,補助比率原則如下:

(1)第一級直轄市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十。

(2)第二級直轄市、縣(市)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二十。

(3)第三級直轄市、縣(市)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三十。

 

(4)第四級直轄市、縣(市)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四十。

(5)第五級直轄市、縣(市)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五十。

7、本項如因專案計畫有特殊情形,得依實際需求核予補助項目、比率及額度。

(二)校園安全環境維護及改善:

1、本署應依校園安全環境維護及改善之急迫程度予以補助,急迫性程度相對較高者,優先補助。

2、本署另有相關專案計畫辦理補助者,不予補助。

3、視各校校園安全環境設施之實際需求,核實補助。

(三)國民中小學結合社區永續發展:

1、補助經費額度:

(1)國民中小學結合社區永續發展計畫:具備地方特色之整體性校本課程之學校,得參加國民中小學結合社區永續發展計畫,依據各學校計畫之創新性、完整性、可行性及效益性,經本署評選通過後,每校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2)另為協助地方政府發展並規劃具地方特色之整體性校本課程,本署得依地方政府所提相關計畫需求,給予不同額度之補助經費。

2、補助經費用途:

(1)資本門:整修改善設施、設備採購等足以支持特色課程之項目。

(2)經常門:進行書籍購置、教師專業發展、特色課程設計編印、特色教學規劃實施、宣導行銷等項目。

(3)經常門與資本門比率,依學校及地方政府實際需要編列。

3、本款補助比率視地方政府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推動情形及財力級次情形,補助比率原則如下:

(1)第一級直轄市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五。

(2)第二級直轄市、縣(市)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六。

(3)第三級直轄市、縣(市)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八。

(4)第四級直轄市、縣(市)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九。

(5)第五級直轄市、縣(市)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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