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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勞動發創字第1110508478號

修正「安心即時上工計畫」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安心即時上工計畫」部分規定

 

部  長 許銘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勞動力發展署署長決行

 

安心即時上工計畫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六、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登記: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包括因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後,依法准予繼續居留者。

(四)持中華民國發給永久居留證及工作許可之外國人。

    用人單位首長與各級主管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及姻親,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不得為本計畫同一用人單位之進用人員。

    勞工應於本計畫實施期間屆滿前二個月完成申請登記,進用人員上工期間不得逾本計畫實施期間。

七、用人單位與進用人員於本計畫執行期間為公法救助關係。

    用人單位應於進用人員上工當日,為其投保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用人單位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工作津貼及防疫津貼發給進用人員,發給方式以金融機構轉帳為原則。

九、本計畫經費編列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用人費用:

1、工作津貼:每人每小時比照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月最高核給八十小時,每人最長以九百六十小時為限。

2、防疫津貼:依每月工時最高八十小時計算,每人每月新臺幣二千元,用人單位應依進用人員實際上工時數按比例核給。

3、保險費用:進用人員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用人單位負擔部分。

 

(二)業務執行費:本署與分署辦理本計畫所需之費用,及分署協調或補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本計畫所需之費用,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四為限。

(三)其他費用:補助各政府機關(構)辦理本計畫申請、彙整、管理、人員進用及經費請撥核銷等相關工作所需之必要費用,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三為限。

十三、分署依第三點第二項規定協調或補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本計畫之經費、第九點所定用人費用及其他費用等各項支用單據,請依會計法妥為保管,以備分署及審計單位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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