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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台內地字第1110263509號

主  旨:預告修正「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4條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4條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86條、第56條第4項。

三、「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4條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4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3樓

(三)電話:04-22502249

(四)傳真:04-22502375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本次修法放寬主管機關取得之抵費地,無須先行標售,即得以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處分,係配合健全房市政策,落實居住正義,且抵費地處分純屬主管機關權責,不涉及民眾權益,有其特殊性及急迫性,經內政部審認有縮短預告時間之必要,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4點第2款規定,預告期間為20日。

 

部  長 徐國勇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五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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