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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經能字第11104602810號

主  旨:預告修正「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

三、「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修正草案如附件。

四、本案另載於本部能源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eaboe.gov.tw)首頁「能源法規」選項下「最新法規公告」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亦可連結本網頁)。

五、為務實反映國內太陽光電推動需求,使躉購費率及時反映市場現況,爰針對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部分修正及增訂以下規定:

(一)修正第3點第2款規定,凡符合條件且於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第一期上限費率。

(二)修正第3點第7款規定,參與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辦理之遴選或容量分配作業機制者,其電能躉購費率亦以公告費率為上限,並依競比結果適用之。

(三)修正第4點第2款第6目之3規定,因應教育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之修改,配合調整相關文字。

(四)修正第4點第2款第7目規定,加計漁業環境友善公積金費率之適用對象。

(五)增訂第4點第3款規定,大型案場於一定期間內完工者,適用加計額外費率,以鼓勵其加速設置。

(六)參考台電公司現行併網費用收取作業,修正附表4及附表5,俾合理反應設置成本。

六、考量本案具急迫性與特殊性,爰將預告時間縮短為7日。

七、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二)地址:臺北市復興北路2號12樓。

 

(三)電話:02-2775-7777。

(四)傳真:02-2775-7728。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王美花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修正草案(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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