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臺教師(四)字第1112602798A號
主 旨:預告修正「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師資培育法第10條第4項、第22條第4項及第5項。
三、「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
四、為配合國家語言發展法、原住民族教育法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等自111學年度實施之適用所需,爰有縮短預告期間為10日之必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三)電話:(02)7736-5605。
(四)傳真:(02)2397-6919。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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