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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臺教師(四)字第1112602798A號

主  旨:預告修正「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師資培育法第10條第4項、第22條第4項及第5項。

三、「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

四、為配合國家語言發展法、原住民族教育法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等自111學年度實施之適用所需,爰有縮短預告期間為10日之必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三)電話:(02)7736-5605。

(四)傳真:(02)2397-6919。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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