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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農授漁字第1111334942號

修正「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漁船船員岸上居家檢疫及採檢送驗補貼作業規範」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漁船船員岸上居家檢疫及採檢送驗補貼作業規範」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漁船船員岸上居家檢疫及採檢送驗補貼作業規範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四、補貼條件: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九日起,補貼對象僱用之船員隨船返港,經衛生單位開立居家檢疫通知書後入住防疫旅館。

(二)前點第一款補貼對象僱用之船員隨船返港,辦理全船檢疫或必要留船居家檢疫,檢疫期滿後完成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採檢送驗。

(三)船員在檢疫期間內未違反居家檢疫通知書、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及該通知書所列之防疫措施。

(四)漁船檢疫期間,船員無違反檢疫規定之情形。

(五)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一日起,新聘之境外僱用之非我國籍船員或大陸船員已完成完整疫苗接種,並有紀錄可稽。

五、補貼金額:

(一)依前點第一款規定辦理者,補貼入住防疫旅館費用每名船員每日最高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五百元,未達一千五百元以實際金額計算,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規定之防檢疫入住日計。遠洋漁船因於海上接受公海登檢致僱用之船員須辦理居家檢疫入住防疫旅館者,補貼入住防疫旅館費用每名船員每日最高二千元,未達二千元以實際金額計算,以指揮中心規定之防檢疫入住日計。

(二)依前點第二款規定辦理者,補貼船員採檢送驗等相關費用,每名船員最高五千元,未達五千元以實際金額計算,並應扣除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支應之檢驗費用。

 

六、符合補貼條件之補貼對象,自船員檢疫結束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採檢結果通知日起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屬區漁會或公(協)會提出申請,再由區漁會或公(協)會轉請本會漁業署審查核定,逾期提出申請者,不予補貼: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居家檢疫、全船檢疫船員名冊(應有船員中英文姓名、護照或居民身份證號碼及檢疫起迄日期)或漁會/公(協)會使用COVID-19抗原快篩計畫名冊。

(三)居家檢疫通知書、全船檢疫通報單或免居家檢疫檢核通過證明文件影本。

(四)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一日起,新聘之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或大陸船員之完整疫苗接種紀錄。

(五)防疫旅館之發票、收據正本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採檢送驗費用之收據正本。

(六)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帳號應清晰可見。

(七)領據,金額應以中文大寫數字填寫(格式如附件二)。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漁船船員岸上居家檢疫及採檢送驗補貼作業規範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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