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
局 長 葉協隆
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修正規定
110年9月3日航港字第1101811530號函訂定
110年10月4日航港字第1101811616號函修定
110年11月16日航港字第1101811979號函修定
111年1月24日航港字第1111810173號函修定
111年1月27日航港字第1111810201號函修定
111年2月8日航港字第1111810222號函修定
111年2月11日航港字第1111810243號函修定
111年3月14日航港字第1111810400號函修定
111年4月26日航港字第1111810629號令修定
111年7月11日航港字第1111811057號令修定
一、登船業別或對象(登船人數以最小化及固定化為原則):
(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務代理業、船舶理貨業、船舶公證業、船舶修理業、貨櫃、散雜貨解(繫)固業、引水人。
(二)驗船機構及船舶運送業如有特殊需要。
(三)受公務機關委託執行公務者。
二、適用範圍:鑒於登船人員登船作業存在染疫風險,爰國際航線船舶、離岸風場具風險船舶及國內具風險船舶靠泊我國國際商港作業之船舶、於上開船舶之登船作業人員、國際商港專用碼頭業者,應依本規定辦理,以避免人員染疫,影響港區運作。
三、環境清消:
(一)頻率:船方應於作業人員登船前、後各執行一次。
(二)清消範圍:船舶舷梯、扶手及艙面通道之消毒作業。
(三)應於船舶舷梯口放置酒精,提供作業人員登、離船消毒使用。
(四)由各港口航管中心透過AIS或無線電,於船舶進港前宣導船舶清消作業規定。
四、人員管控:
(一)各國際商港公用碼頭設置登船人員檢查站,由航港局或其委外保全人員駐點;專用碼頭業者比照辦理。
(二)登船人員至登船人員檢查站報到,並辦理以下事項,始得登船︰
1、登船業者應提報登船人員名冊予航港局造冊,經審查人員所屬業別後,始得造冊。
2、國際商港登船人員登船時辦理以下事項:
(1)由檢查站人員於登船系統或QRcode檢核登船人員是否有每週一次快篩,如資料不符規定,禁止登船。如須登船,應上傳登船前3天內快篩陰性始得登船。
(2)未配合完整接種三劑COVID-19疫苗,且達各劑疫苗施打日者(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適合施打疫苗、三個月內曾確診者、或宗教因素無法施打者不在此限),給予兩週緩衝期施打,緩衝期後尚未施打疫苗者,應每週自費定期快篩兩次,四週後仍未施打疫苗者,將禁止登船,直至完成該劑疫苗施打,始得解除管制。
3、攜帶證件及繳交。
4、掃描船舶QR Code完成登船作業或由檢查站人員協助登錄,再由檢查站人員陪同至舷梯登船。
5、相關國際商港登船人員檢查站作業規定,詳附件1。
(三)登船業者應嚴格控制登船人數,非必要禁止登船;並禁止人員利用舷梯與船上人員接觸交談。
(四)請船務代理業者協助通知船方,於登船人員登船期間,請船長應派專人,加強對於船上人員管控,禁止船上人員利用舷梯與岸上人員接觸交談,並要求船長需簽署「登船人員規範查核表」(附件2)。
(五)港埠作業依風險程度分區如下,所有進入港區之人員皆須遵守各區之防疫規範:
1、紅區:高度警戒區,如「船上」、船邊(碼頭岸肩五公尺內,港務公司作業指引允許船員該時間下船臨時作業區)。
2、黃區:緩衝區,如碼頭「船邊緊鄰碼頭岸肩五公尺外」至登船人員除污區、離船人員通行動線及移動區域,為高度警戒區(紅區)移動至低度污染(綠區)之緩衝區。
3、綠區:低度污染區,已於除污區完全清消後至檢查站,或無接觸污染疑慮之區域,如後線辦公場所。
五、登船作業防疫規範:
(一)作業前:
1、俟船舶完成作業人員行進路徑之清消工作後再行登船,作業人員應於登船前進行手部消毒。
2、所有登船作業人員登船均應戴口罩、護目設備(護目鏡或面罩)、防水手套、隔離衣等。另船務代理業者、引水人及驗船師屬高風險人員,除著前開裝備外,口罩部分,於高雄港應提升為N95口罩,其餘各港則視防疫風險需要提升為N95口罩。
3、請船務代理業者協助通知船方,無人員需登船時,船邊舷梯或供人員上下船舶用之設備應收起,放置位置與碼頭面距離過不得小於兩公尺,或設置阻隔設施。另如登船人員有臨時下船用餐、如廁等需求時,請船方於登船人員下船後舷梯或供人員上下船舶用之設備應儘速收起,避免無關人員登船。
(二)作業期間:
1、登船人員應全程配帶防護裝備,惟考量作業安全可酌予減少防護設備,依登船人員防護裝備依與船員接觸風險規定如下:
(1)低風險接觸者,如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船舶公證業、貨櫃、散雜貨解(繫)固業、船舶運送業:戴口罩、護目設備(護目鏡或面罩)、防水手套。
(2)高風險接觸者,如船務代理業者、引水人、驗船機構、船舶修理業:戴口罩、護目設備(護目鏡或面罩)、防水手套、隔離衣。
2、登船人員於船上禁止飲食,若因生理需求須喝水、服藥,在無人或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之情形下,得於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應於食用完畢後儘速戴口罩。
3、登船人員如有下船用餐、如廁等需求時,應於黃區(緩衝區)依下列規定辦理,並保持社交距離:
(1)若有飲食可暫時脫除口罩及防水手套;如廁需求僅暫時脫除防水手套。飲食、如廁前務必落實清潔雙手,脫除前請以酒精或同等效能消毒水清潔雙手。
(2)手套或口罩處理方式︰
A、若手套或口罩需再次使用,請將汙染面朝外收妥並再次消毒雙手。
B、若手套或口罩不再使用,請將汙染面朝內收妥裝回收袋後再次清潔雙手,待需求完成後,請再次清潔雙手,並立即恢復防護裝備完整性。
4、作業人員以不接觸船員為原則,並與其他作業人員保持室外至少一公尺,室內至少兩公尺之社交距離。
5、作業若需船員配合或船方確認時,應避免發生接觸,優先以透過通訊軟體等方式執行為原則。
6、嚴禁進入船上人員生活區域。
7、船上人員或作業人員如有疑似COVID-19症狀,應立即停止作業,並於獨立空間進行隔離,並應主動通知航港局窗口(同第十一點),由該局通報疾管署、港務消防隊、航港局、港務公司進行相關處置。
(三)作業結束:
1、登船人員應於結束作業後,依下列程序辦理以下事項:
(1)於黃區(緩衝區)空曠處,保持社交距離下,脫除防護裝備(口罩暫不脫),並以回收袋收妥已脫除之防護裝備,並自備酒精或同等效能消毒水清潔雙手及回收袋,方可前往登船人員除污區。
(2)於除污區完成人員清潔消毒作業,如有乘車,登船人員之車輛(方向盤、排檔、車門把手、內側扶手、座椅、椅背、車窗)或機車(坐墊、把手)皆需清潔消毒。
(3)至各國際商港登船人員檢查站領取證件,並配合防疫規定掃描船舶QRcode進行系統登載或由檢查站人員協助登錄。
2、避免與未登船之人員接觸。
3、請船東或船東責成船務代理業者於船舶離港二十四小時內將船長簽署「登船人員規範查核表」,上傳至MTNet進出港管理子系統/登船人員作業上傳區。
4、登船人員登船後,健康監測措施如下︰
(1)登船後每週定期快篩一次(篩檢時間原則為下船後第5至7天間)執行一週。
(2)未配合完整接種三劑COVID-19疫苗,且達各劑疫苗施打日者(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適合施打疫苗、三個月內曾確診者、或宗教因素無法施打者不在此限),給予兩週緩衝期施打,緩衝期後尚未施打疫苗者,應每週自費定期快篩兩次,四週後仍未施打疫苗者,將禁止登船,直至完成該劑疫苗施打,始得解除管制。
(3)所有登船人員下船後七天內每日填寫健康監測量測體溫一次,及記錄身體狀況。
5、登船人員如屬COVID-19加強監測方案之國際海港特定高風險工作人員監視計畫重點監測對象,仍須依該計畫篩檢頻率辦理。
六、紀錄留存:
(一)船東或船東責成船務代理業者船長簽署「登船人員規範查核表」於船舶離港24小時內,上傳至MTNet進出港管理子系統/登船人員作業上傳區內,供航港局航務中心備查(遇例假日順延)。
(二)港區業者應督促所屬人員確實進行篩檢,並將所屬登船人員之篩檢紀錄及下船後七天早晚健康監測紀錄,於MTNet上傳及填報至MTNet進出港管理子系統,後續由航港局航務中心進行抽查。
七、查核機制:
(一)登船人員作業,船方若發現登船作業人員有不符合防疫規定時,請船方拍攝照片予船務代理業者,送請航港局航務中心裁處。
(二)登船作業管理由航港局及港務公司岸邊查核。
(三)健康監測紀錄表及關懷登船人員健康情形,由航港局航務中心抽查。
八、登船人員務必落實個人衛生,登船後,加強主動健康監測,儘速完整接種疫苗,如出現疑似COVID-19症狀,請立即就醫或前往篩檢,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並主動告知醫療院所旅遊史、職業別、接觸史及群聚史。後續依醫療院所診斷結果決定後續處置方式與通報。
九、船舶如有貨物裝卸需求,惟船舶上有疑似染疫者或陽性個案者,應先提報防疫計畫,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同意後,登船人員依核定防疫計畫執行登船作業。
十、登船人員防護裝備廢棄物,以船舶風險區分,有疑似陽性通報個案之船舶,若緊急狀況,登船人員有登船需求,其防護裝備比照醫療廢棄物處理;屬健康聲明確認無散播傳染病之船舶,登船人員防護裝備,採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
十一、人員疑似COVID-19症狀,航港局通報窗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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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別 |
通報窗口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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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港 |
北部航務中心 |
0963-795-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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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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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澳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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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港 |
中部航務中心 |
0963-835-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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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港 |
南部航務中心 |
0963-798-659 0933-754-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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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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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港 |
東部航務中心 |
0972-762-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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