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臺教文(六)字第1112502672A號
修正「教育部華語文能力測驗作業要點」第八點、第八點之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華語文能力測驗作業要點」第八點、第八點之一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華語文能力測驗作業要點第八點、第八點之一修正規定
八、本測驗於國內及海外分區辦理,國內每年辦理二次為原則,海外每年至少辦理一次,必要時得增辦之。
八之一、海外辦理本測驗所需經費,由各駐外館處編列預算,測驗支出項目含括試務委員會委員費、代辦費、試務工作費、監試工作費、臨時工資、場地費、雜支等。
前項測驗支出,本部得優先補助試務工作費、監試工作費、場地費等辦理測驗之必要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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